教育整顿•为民实事|鹿城一例入选!最高检发布11件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4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11件检察机关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发布透露,对互联网企业未履行个人信息管理和保护义务的,检察机关将通过公益诉讼要求其承担公益损害责任,推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其中,一件典型案例来自鹿城区检察院——
检察机关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
典型案例
1.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手机APP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行政公益诉讼案
2.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就诊者个人信息行政公益诉讼案
3.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快递单泄露公民个人信息行政公益诉讼案
4.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学生个人信息行政公益诉讼案
5.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公益诉讼案
6.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装饰装修行业泄露公民个人信息行政公益诉讼案
7.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
8.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诉李某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
9.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诉H科技有限公司、韩某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10.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诉熊某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11.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检察院诉谭某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督促保护就诊者个人信息行政公益诉讼案
2016年至2018年期间,温州某儿童摄影公司员工张某某、某儿童培训公司员工卢某某等人,为公司商业营销需要,采用购买、交换等方式从温州多家医院非法获取1万余条孕产妇个人信息,期间张某某等人还向他人出售、提供孕产妇个人信息。涉案两家公司对员工非法收集、使用、泄露孕产妇个人信息用于商业营销的违法行为未尽到个人信息保护义务,严重侵害就诊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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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和督促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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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鹿城区院)在刑事检察部门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中发现本案公益损害线索,于2019年7月31日成立专案组立案调查。专案组通过调阅刑事卷宗、检索监管依据、搜集处罚案例、走访职能部门等方式,查明公益损害事实,明确监督对象,找准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个人信息享有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负有监管职责。张某某等人因涉嫌刑事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涉案公司未因张某某、卢某某利用非法获取的孕产妇等个人信息进行商业营销受到相应处罚。2019年8月29日,鹿城区院向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监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对涉案公司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辖区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2020年2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检察官针对职能部门反映的履职困难和问题进行分析研判,依法开展跟进监督。
检察建议发出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查处工作一度停滞,鹿城区院持续跟进监督。2020年7月,区市监局对摄影公司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罚款34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培训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与此同时,区市监局开展全区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查处违法公司4家,罚没款16.8万元。其中一案获评浙江“亮剑2020”保护重点领域消费安全综合执法行动十大典型案例;开展“送法上门”宣传活动,督促重点领域和经营单位严格履行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2020年11月,检察官走访温州某医院,对该医院患者信息保护情况进行回访。
办案过程中,鹿城区院针对就诊者个人信息主要从温州两家医院泄露这一情况,分别向两家医院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加强就诊者个人信息保护。两家医院通过案例开展警示教育,采取了加强信息查询权限分级管理、重要岗位人员定期轮岗、工作电脑加密等措施积极落实整改,完善个人信息安全源头管理。同时,鹿城区院结合办案,联合区公安分局、区市监局等部门在全省率先出台《关于加强消费领域个人信息保护执法司法协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形成消费领域个人信息保护执法司法合力。
检察机关针对非法获取就诊者个人信息用于商业营销的市场乱象,通过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和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全面履行监管职责,推动医疗机构加强源头管理,构建执法司法长效机制,全方位保护就诊者个人信息安全,营造让人民群众放心的医疗就诊环境。
来源:浙江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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